2013年10月19日星期六

“雙十”宣言 ——中國公民修憲运動倡議書

“雙十”宣言 ——中國公民修憲运動倡議書



各位中國公民朋友, 

执筆者爲中國公民修憲运動發起小組,本小組認爲中國憲法,作爲國家的根本大法,無視和侵害了中國公民的人權和自由,導致許多严重侵權個案和群體案件。以下案例可以让我們看清憲法在人權保障方面的严重问題:

1、夏俊峰案與薄谷開来案,雖然两案均屬杀人,但夏案明顯没有蓄谋與故意,起因是小販夏俊峰遭到城管殴打而拔刀自卫,但夏俊峰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殴打夏俊峰的城管居然被追認爲烈士且獲得國家90萬元的補償金!薄谷開来蓄意杀死英國人海伍德,是在既没有受到攻擊又不存在誤杀的情況下犯下的故意杀人罪,却未被判死刑。两個案子相比,让我們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是不平等的。在法律面前,國家機關工作人员的地位高于公民的地位。

2、自由人没有自由(如陳光誠、劉霞、胡佳被長期軟禁,且遭到暴力威胁與迫害)。政府以國家执法名義任意剝奪公民的自由,從而否認了自由的與生俱来和不可剝奪的特點。政府可以隨意侵犯人權说明:在法律面前政府機關的地位高于公民的地位。

3、宗教信仰自由無保障、思想良心無自由

國際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在中國,法輪功练习者遭受迫害、維權律師群體整體遭到迫害、異議人士因政治異見而遭受官方騷扰與迫害案件、因环境或司法公正等各種原因引發的區域性群體事件、西藏佛教徒高達100多起爲信仰自由而發生的自焚抗議案件、以及最爲严重的1989年6月4日,中國野战軍部隊進駐北京城,血腥鎮压和平示威的北京市民及學生的慘案……,所有這些案件都涉及到严重的人權侵害问題,因爲憲法不承認思想與良心自由,代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愛國主義教育等等(見憲法序言)同时以憲法中“宗教不受外國势力控制”来严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和游行、抗議、示威、罷工、結社集會等自由權利。

這些案件或許與你没有直接關系,但是一些法律肯定與你有直接關系,如戶籍制度。你因爲戶籍制度而失去了遷徙自由(遷徙自由是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一個基本權利)。你出生的地方成了你的“家鄉”,按法律規定,你要想合法遷徙到其他地方的權利遭到了严重的限制和阻止。因爲戶籍制度,中國公民在人權上變得不平等了,在尊严上也顯現出很大區別来了。一個出生在京城的人,雖然同樣是中國公民,無論在接受教育、參與文化生活和享受城市建設保障、医療養老保險的情況都比任何其他戶籍的人要优越得多!即使同爲京城出生的公民,在接受教育和寻求發展機會等方面,也存在極大的不公平。

本小組認爲人權侵害現象之所以廣泛存在于中國,是因爲中國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存在着严重的無視人權保護與保障的具體條款,中國公民在這部“等同于王法”(亦即傳统中央專制王朝时代專門用来威懾與鎮压老百姓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法條、戒律以及人們傳统思維中以“天理”爲底線的道德觀念)的憲法面前失去了國際法定義的人的自由與人權保障。

中國,作爲全球第一個簽署聯合國憲章的國家及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有義務遵守聯合國憲章和所有已經簽署且在國內批准的國際公约與法案(以下簡稱“國際法”)。聯合國憲章在序言中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們聯合國的人民,爲了避免後代再次遭受我們經曆過两次的战爭蹂躏,亦爲了重申我們對基本人權的信仰”而訂立憲章,成立國際組織,即聯合國。到目前爲止,中國已經簽署和批准了《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约》(以下稱“國際反酷刑公约”),亦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约》(尚待批准)。

根據聯合國的官方網站的解釋,《世界人權宣言》連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约》及其两部任擇議定書,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约》,被统稱爲“ 國際人權法案(英文)”。據此我們認爲,中國政府必須以憲法形式确保國際人權法案和國際反酷刑公约在國內得到遵守和执行,而爲了确保人權得到尊重,這個人權保障的法律必須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只有這樣,我們才可以确信維護和保障人權是政府的最重要的使命和責任。

聯合國認爲:人權的普世原則是國際人權法律的基石,各種人權是互相依赖和不可分割的,無論是公民和政治權利(諸如生命權、法律面前的平等權和言論自由權);还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諸如工作權、 社會保障權和教育權),亦或是集體權利(諸如發展權和自決權)都是不可分割、相互關連和相互依赖的。其中一個權利被剝奪也對其它權利産生負面影響。

經過仔细比對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和與人權保護相關的國際法,我們發現中國憲法通過巧妙的手段在諸多方面严重違反了“國際人權法案”和“國際反酷刑公约”的法定事項。具體如下:

1、以沈默方式拒絕承認思想、良心自由的權利,同时以“精神文明建設”爲由提出反思想、良心自由的反人權條款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但是中國憲法根本不提思想、良心自由,代之以反思想、良心自由的憲法第二十四條:“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衆中制定和执行各種守則、公约,加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憲法同时規定“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産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资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也就是说,國家以“精神文明建設”爲借口,控制人們思想,剝奪人們的獨立思考和堅持良心的自由的權利,向公民灌輸愛國主義,馬列主義,並定義爲“社會主義公德”,而將其他思想歸納爲“资本主義、封建主義與其他腐朽思想”;這與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享有思想、良心自由權”發生了直接對立的沖突!

2、表面上承認宗教信仰自由,但同时用許多非法條件限制或變相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在宗教信仰方面,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说:人人享有宗教信仰方面的自由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实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雖然憲法第三十六條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隨後設置了限制條件:“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坏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团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势力的支配” 。由此,中國政府得以根據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邪教”来迫害法輪功、同时以破坏社會秩序迫害新疆穆斯林信徒及受外國势力支配等理由迫害西藏佛教徒以及國內基督教家庭教會!

3、以憲法中的其他條款来否定憲法中的人權條款

聯合國人權法案認爲:“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来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人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聯合國對其中權利與義務的解釋是:個人及國家都必須承擔義務,其中,個人的義務是在自己享受人權的同时尊重他人的人權,而國家的義務是尊重、保護和兌現人權。尊重義務是指國家必須避免幹預或限制人們享有人權。

然而中國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提到“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却又强調“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时,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也就是说,中國公民享有權利是有前提條件的,不是與生俱来和不可剝奪的。這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守法”,結果是:当法律限制及剝奪人權的时候,公民自然就爲了“守法”而失去了與生俱来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另外,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说“人人有權享有主张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幹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寻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以及第二十條第1. ㈠款说“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雖然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确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憲法第一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坏社會主義制度。”公民的所谓自由,因爲“破坏社會主義制度”而遭到剝奪。今年我們所知道的几百名良心犯都是因爲發表個人意見如舉牌要求官员公布財産,要求廢除一党專政以及舉行公民聚餐等活動而被以“煽動顛覆罪”“非法集會罪”“妨害公共秩序罪”等罪名而被刑拘的。這就是以憲法其他條款否定和剝奪人權的條款的例證。

4、聯合國認爲“平等權利是人權的基石”,而中國憲法以篡改方式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權基石

第三十三條規定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結合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员的違法失职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以及“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公民在國家機關面前處于明顯弱势地位,公民没有起訴國家機關的權利,對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權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也只有權提出賠償,同樣不能起訴相關機關與工作人员。這不禁让我們聯想起城管。國家工作人员可以將摩托車拉客仔xxx打成殘疾生活無法自理,但是若要起訴或投訴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员却没有成功的可能性,這是千千萬萬訪民正在嘗試而屢受迫害的日常性事件!

5、更加惡劣的是,即使憲法明确規定的公民自由權利,政府仍然可以用“行政法規”等伪法律公然違背,而不會受到任何制止。例如:

1)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但在中國普遍存在的勞教制度,無需任何手續,直接可以將公民關押在勞教院最長可達三年时間,除此之外,还有公安機關控制的精神病院(如安康医院)以及號稱“旅店”、“敬老院”的黑監獄,這些都無需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裁決。

2)中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但是在監獄、勞教院所、甚至是學校和其他公共或私人場所,以權力爲後盾的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做法还少么?舉個簡單例子,國家信訪辦對所有来訪的訪民,無論男性或女性,都要直接用手搜身(包括下身),而這種極富侮辱的行爲竟然是國家政府的行政法規!

3) 中國憲法第十三條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條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然而現如今如火如荼的政府拆遷运動導致大量的强拆現象,不僅公民在住宅內的安全没有保障,而且經常導致人命案發生。原因是,在這個權利的背後,憲法还規定: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産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這也證明了,公民權利必須排在國家所號稱的“公共利益”之後!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憲法和任何其他法律都未提及!
鑒于此,我們特写就中國公民修憲运動倡議書,要求必須修改憲法以彰顯人權,使我們真正成爲聯合國的人民的一部分,享受到真正的人權與自由。我們的具體要求是:

1、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员與公民一律平等

2、去除憲法中的“四項基本原則”,因爲他們是限制、禁止、侵害人權的條款,他們是導致公民的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權受到严重侵害的直接要素

3、將現行憲法未予确認的而國際法中确認的基本人權與自由列入憲法

4、爲确保限制政府任意破坏人權的各種行爲,堅持政府工作內容及程序必須經過獨立的立法機關代表全體公民立法,並有獨立的司法機關監督执行

5、憲法没有赋予國家的權利,或禁止施與政府的權利,歸人民所有。

6、政府或立法機構不能制定法律幹涉宗教發展和宗教活動、或限制言論、出版、和平聚會和向政府請愿的自由。

7、不能列舉憲法其它條文,去剝奪任何人的憲法赋予的任何權利。

考慮到中國現行的憲法、法律和政府法規對人權的保障形同虛設,加之中國人權侵害案件频發且得不到公正解決,爲保證聯署公民的人身安全,本小組以非公開方式發起海內外的中國公民聯署本倡議書:請各位發邮件到 xiuxianxiaozu@gmail.com;標題可以自定,內容爲:真实姓名+身份證號碼。本小組收到信件之後,會回一封信以确認您的聯署识別號。待到聯署名單達到10萬人时,本小組將按照姓氏排列顺序公開10萬人的聯署人名單。待到聯署人達到20萬人时,本小組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员會提交本倡議書,同时向聯合國反酷刑委员會及聯合國難民署總部提交本倡議書的聯署人名單,請求聯合國反酷刑委员會和聯合國難民署關注本名單中的聯署人的人身安全與自由。

爲了您自己的自由、爲了您自己的權利保障,中國公民修憲运動發起小組誠意邀請您參加我們的聯署活動,本聯署並不馬上公開,因此具有一定的安全性。我們期待您的響應。谢谢您的參與!

此致,

中國公民修憲运動發起小組

于公元2013年10月10日


中國公民聯署邮箱:xiuxianxiaozu@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