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1日星期日

对抗联邦政府不是违法或起义

——根据威廉·杰斯勃“联邦与西部的对抗”及系列报道

最近内华达州牧场主与联邦土地管理局发生武装对峙的故事在网络上传播。此事件背景复杂,然而可以确定的是:对抗美国联邦行政部门不是“起义”,而是个人与联邦之间因私人财产权及联邦土地管理权之争而爆发的武装对峙。在中国人看来,违抗最高政府的命令且用武力对抗自然等同于造反或起义,违抗最高机构且武力对峙就是翻天、就是造反。但美国不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权限之外的一切权力归州与人民。因此,联邦政府地位虽高,却不是地方州的上级机构,联邦的指令也并非圣旨,地方以及个人都不会将执行“上级命令”视为“天职”。
下面看看美国司法、地方政府和普通个人是如何维护美国宪法保护个人权利的:
事件的渊源可追溯到美国建国成立联邦政府的1783年。当时美国只有东部13个州,西部还没有纳入美国联邦,许多地方没有开发所以无人居住。那时有些州就宣称对西部拥有所有权,但是另外一些没有宣称所有权的州知道,如此将使自己的州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反对这种提议。1784年弗吉尼亚州通过了“土地转让法案”,该法案规定,未开发土地由开发者和新建州所有。托马斯·杰斐逊明确表示联邦政府不会永久拥有土地或将未开发土地转为联邦所有。最终各州同意西部土地由联邦托管,直到有人去西部开发,土地将归由开发者和新加入的州(这个法律最终使得谁开发谁拥有成为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动力)。
1828年,当时的西部州(六个)联合上诉要求联邦政府兑现执行新州加盟法案和土地转让法案,将公共土地正式转给地方州所有。184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西部州胜诉。问题的复杂性就此开始:虽然土地是州的,但是管辖权仍然归联邦。联邦对西部州的大量土地拥有管辖权,在内华达州,联邦实际控制了93%的土地,是全国土地控制份额最高的一个州。这影响到西部州的税收与公共教育事业(联邦管辖的土地不向州缴纳教育税),最终导致这些州的发展受影响。
1866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矿业开发法案(修正案:2477),允许私人在联邦管辖的土地上开发道路。随着196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案和联邦土地管理政策及管理法案,联邦建立了土地管理局和美国森林服务局。联邦为保护濒危动物而试图关闭道路与牧场。冲突由此开始,而且一直伴随着牧场主与联邦政府之间发生的武装对峙或冲突。
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为民间反叛潮第一阶段,以著名的农场主学者韦恩·海奇就土地使用权方面赢得决定性的官司为终结,然而这个官司直到20135月才最终结案。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为民间反叛潮第二阶段,当年著名的案例是卡佛牧场主,他不顾联邦警察的反对,集结乡亲与警察发生武力对抗,其景象与二十年后的今天邦迪与警察对峙局面几乎一样。最终卡佛牧场主于1994年独立日那天成功地开启了一条原本被联邦关闭的一条路。卡夫牧场主还将联邦告上了法庭。现在可称为第三阶段,虽然已通过法律将联邦的管理权在2014年年底交回给地方州,但冲突并未终止。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内华达州邦迪牧场主与联邦土地管理局之间的武力对峙。所有这些冲突最终都将通过法院裁决而告终。
但这样的官司通常是旷日持久的:始于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的财产权纠纷案,“美国”诉 “海奇”案,联邦败诉,之后联邦上诉,结果联邦地区法庭首席法官以104页的终审判决令判决联邦政府败诉,并赔偿农场主学者韦恩·海奇400万美金。首席法官在判决书中说:联邦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在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期间蓄意合谋剥夺当事人韦恩•海奇的放牧权与其他已有的财产权,已构成犯罪,本法官出于维护公众利益,必须做出此判决,令联邦政府停止他们的违法行为。
在海奇案过程中,联邦不仅仅与海奇一家发生冲突,与当地州的县法官同样有冲突,因为当地县法官尽职维护农场主的合法权利。县法官认为联邦警察未经法官审案没有法官令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没收牛群执行当事人的私有财产(牧场是财产)违反了宪法。从他的陈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大致脉络:县法院并不会因为指令来自联邦政府而顺从,相反他们坚决维护利益被联邦政府侵害的个人的权利。县法官说:我们代表人民维护宪法,我们不是某个上级指派为上级效力的,我们与联邦官员一样都是向美国宪法宣誓入职。以下是县法官的精彩发言片段:


关于武装冲突: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持枪权,在保护自己财产不受入侵时,公民可以持枪击毙入侵者(无论他是谁)。另外,只要子弹小于某个规定的口径,公民可以在自己家存储子弹。因此,联邦官员入侵私家牧场而遭到武装对峙,不是违法的,只有当联邦官员持有法院的判决令之后去执行私人财产,才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而在法院判决前,土地管理权哪怕归由政府,作为私人的所有权者仍然可以依照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包括武装对峙与冲突。

关于为什么联邦警察会动用直升飞机,我想大家或许不知道地广人稀的概念是什么。当年海奇案件虽然是海奇一家人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对抗,但是海奇并非我们想象中的“农民”,他家的牧场是7000公顷,养了2000头牛。对于这样大的牧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用直升机找到牧群,然后将牧群没收,而不是直接用卡车。

关于新闻报道的问题:美国是一个新闻自由的国家,新闻机构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报道或不报道什么。新闻不是政府喉舌,所以不存在新闻机构有“义务”或“责任”必须报道某个“自己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事件。新闻机构的行为与政府行为无关,与法律公正也无关。可能的解释是:国际主流媒体往往是国际性的,对于当地人口稀少的地方案件,尤其是需要大篇幅介绍背景的案件,这些新闻机构可能倾向于不报道,因为读者偏少但篇幅过长。

总之,美国人从来不会相信任何级别的政府部门天然地具有合法性,不会认为官员的指令必须服从否则即是造反,相反,美国人的公民义务是保护宪法不被政府行为所侵犯。美国法官从来不会因为政府有钱或行政指令而向着政府,否则就是法官违宪。就此,与联邦对抗不表示违法或起义,只有法律判决才代表法律公正,即使联邦搞恶人先告状也不会占得先机;同时,联邦官员在地方州违法也照样会进监狱,总统也不可干预法官判决,哪怕是地方法庭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