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1日星期一

法学研究究竟要彰显人权精神还是中国精神?

评《人民日报大家手笔》许崇德文章

《人民日报》“大家手笔”于2013年10月20日刊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崇德文章,标题为“宪法学研究要彰显中国精神”。文章认为“中国精神应是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基本特色”。

对此,笔者特撰文对比联合国宪章的法律精神与许教授所说的中国精神:

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说:我联合国人民决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之信念及“俾克维持正义”。这是建立联合国的目的以及整部联合国宪章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人权至上、维护正义”是联合国宪章的法律精神!与此相对,许教授定义了包含三个方面的“中国精神”:1)符合中国国情;2)关注现实;3)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为什么许教授坚持认为研究宪法要彰显“中国精神”而不是联合国的“人权至上、维护正义”的精神?究竟“中国精神”在哪些方面与人权至上和维护正义相冲突?

首先看中国国情:若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不符合中国国情,那么请问到底要坚持联合国宪章的精神还是要改变中国国情?显然作为常任理事国,无论国情是什么,自己国家的法律精神都应该符合联合国宪章的精神!

其次看关注现实:许教授强调要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研究的主要内容,将思想意识形态(即社会主义法制)作为研究内容。这显然违背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和良心自由的权利”。因为对于思想上认同其他价值观的研究者来说,以“社会主义法制”作为研究内容显然冲撞了他的个人思想和良心。而许教授强调的以“保持中国特色”而不是“人权至上、维护正义”作为宪法研究的目的,更是直接蔑视联合国宪章的法学精神。

再次看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据我了解,传统的中国法律,无论成文或不成文都是维护专制帝国的统治者利益的王法,这样的王法不以“维护人权与正义”为宗旨。那么研究者们为什么要继承“维护帝王将相利益”的法律文化传统而要放弃“秉持正义维护人权”的联合国宪章的法律精神呢?

凭什么学者们必须得抵制联合国宪章中“人权至上、维护正义”的法律精神,而必须坚持与之对立和冲突的“中国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