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1日星期一

大家评:09年被中国政府拒绝的117条人权建议,这些建议是否应该被拒绝?(转)

09年普遍定期审议后,中国政府拒绝的人权建议高出它接受的建议的两倍以上:拒绝一百一十七条,接受四十二条。中国政府目前正在“竞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席位,为此特意立下“自愿承诺”:“中国认真履行相关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 并建设性参与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和人权理事会所有项目 的审议工作”。拒绝接受普遍定期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建议,这是“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这是“建设性参与”普遍定期审议? 下面是09年被中国政府拒绝的117条建议,这些建议是否应该被拒绝?大家评。

中国政府不接受2009年2月普遍定期审议对话中各国提出的以下建议:

27. 澳大利亚建议中国:(b)废除死刑,作为临时措施,减少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公布死 刑执行数目。澳大利亚欢迎软化针对外国记者的媒体法规,鼓励中国确保不要限制记者访问藏 族自治区和农村地区,并建议(c)将这些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延伸到中国记者。澳大利亚还建议 中国(d)积极回应尚未答复的特别程序的访问请求,并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e)尽快以最少 的保留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f)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 (g)调查有关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和拘留的报告,包括人权维护者在警方拘留期间受到虐待的 指控,以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28. 加拿大建议:(a)加快立法和司法改革,特别是在死刑和行政拘留方面,以符合《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定期公布死刑使用的详细统计数字;(d)取消所有形式的行政 拘留,包括“劳教”;(e)消除滥用精神病拘押;(f)为那些因国家安全指控而被拘押者提供 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接触律师、公开审判和量刑,享有减刑和假释的资格;(g)立即采 取措施,落实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11月提出的建议,尤其是法庭不能援用在酷刑下作出的口 供作为诉讼的证据,以及确保不驱回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难民;(h)正面回应尚未答复的几个 联合国特别程序提出的要求,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对中国进行访问的要求 。
30. 荷兰建议:(b)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使国内立法符合该公 约的规定;(c)向所有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31. 瑞士建议中国(a)修订刑事诉讼法,以确保聘请律师的权利,并制定一个保护证人的法 律。瑞士要求中国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进程和时间表提供更多信息,中 国于1998年签署这项公约。瑞士还欢迎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起系统地修订死刑,这减少了 死刑执行的数目,并建议中国(b)公布自其推出这些修订以来所处决的人的统计总数,以允许 对死刑下降的数字进行测量;(c)实行暂停死刑作为完全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在强调少数民族 的权利和特殊性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其经济发展应该得到支持的时候,瑞士对在新疆和西藏 的少数民族的处境表示关注,瑞士建议中国当局(d)尊重这些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宗 教和行动的自由。
38. 墨西哥建议中国(a)积极响应在食品权、人权维护者、适足住房、医疗、法外处决和有毒 废物等领域的联合国特别程序访问中国的要求;(b)正面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残疾 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受强迫失踪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墨西哥 还建议中国积极考虑宣布暂停死刑的应用,以致取消死刑。
42. 英国指出中国在使用死刑方面仍缺乏透明度,死刑仍然被用于68项罪行,包括非暴力的罪 行。英国对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地区的人权状况表示关注,特别是涉及到文化权利,包括宗 教权利,以及使用和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历史和文化。英国问及中国是否计划加强保护那些面 临着非官方的障碍而不能自由报道的中国媒体,以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英 国也询问中国打算如何落实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劳动教养、人权维护者待遇和辩护律师的保护等 方面提出的建议。英国建议中国:(a)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加入,给出 一个明确的时间表;(b)减少死刑的应用范围,并公布统计数据,以示中国对死刑的使用正在 下降;(c)发出对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长期有效的邀请;(d)允许人权高专办和其他联合国 机构以及外交人员和国际媒体更多访问西藏地区。
43. 德国建议:(a)取消行政拘留和未经适当审判的强迫劳动,获得法律代理和独立的监督; (b)确保每一个被拘留者有权接受探访者,可以始终获得法律咨询和有效的投诉机制;(e)继 续努力改变其法律实践,使之有利于显著减少判死刑的人数以及处决的人数;(f)考虑提前释 放那些年老或身体虚弱的被拘留者;(g)审查其对待宗教团体和修练者的方式,包括那些不属 于官方认可的教会的宗教团体和修练者;(h)保证中国所有的公民,包括少数族裔社区和宗 教,行使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和私下崇拜的自由。
56. 法国指出,非政府组织的报告经常提到各种方式的拘禁,如拘留、软禁、秘密监狱和劳教 中心。法国询问在这一问题上有无任何改革计划,以及在改善劳教处境方面取得了什么样的进 展。法国询问在立法确保精神病康复者得到法律保护方面有什么进展。也问及最高人民法院在 死刑宣判中所扮演的新角色。法国指出,有关外国记者工作的法规是建立对行动和信息自由尊 重迈出的第一步,并建议:(a)本法规的条款延伸到中国记者。法国询问有关为批准加入《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需的立法和法规方面的进展,建议中国(b)给出一个精确的日 期,表明何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何时采取必要措施促成公约的批准。 法国建议(c)减少大量可能被判死刑的罪名,具体而言,首先是经济罪名,以及最终废除死 刑,同时在这个问题上增加透明度,公布国家官方统计数据。它建议中国(d)成为《国际刑事 法院罗马规约》 的签署国。
79. 芬兰建议中国(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律师能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而不必担心受到骚 扰,律师可以参与管理自己的专业组织。芬兰指出,尽管中国法律禁止雇用未满16岁的儿童, 大量雇用童工的做法仍然存在,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以及儿童在所谓的“工作和学习计划”的 恶劣环境下工作。芬兰建议中国(c)撤销对《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的保留。
81. 拉脱维亚建议中国(b)考虑对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82. 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a)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强化《禁止酷刑公约》在 全国的实施,为酷刑受害者建立一个独立有效的投诉程序,并审议中国是否遵守了“不驱回” 原则;(b)修改违反表达自由权利的立法和实践,释放所有因行使表达自由权利而被拘的人 士,例如班觉诺布(Paljor Norbu)先生,以及因“零八宪章”被捕的人士。关于公平审判的 权利,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c)修改国家秘密法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定义,使其不能被 滥用于迫害人权捍卫者,尤其是访民或记者;(d)确保司法机关和律师的独立性;(e)废除劳 教和黑监狱系统。关于保护藏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人权方面,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f)审 查法律和实际状况,尤其要确保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行动自由,保护他们的文化和语 言。关于西藏,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g)结束与许多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关的“严打运动”; (h)调查所有警察暴行和酷刑的案件,例如今年一月在昌都死亡的白玛次巴先生(Pema Tsepak);(i)确保保障和平集会的权利,释放所有因此被捕的人士,例如,甘孜县的扎西陶 女士(Tashi Tao)和顿措女士(Dhungtso)。
83. 新西兰建议(a)建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c)向最终废除死刑方向 继续改革,包括增加死刑使用的透明度。新西兰还建议(d) 采取步骤执行经社理事会第 1984/50 号决议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 。新西兰提及人权高专办的报告,该报告涉及 到特别报告员和各条约机构对西藏人权问题的关注。新西兰一贯支持以对话实现有意义的成 果,去解决西藏所有社区的利益,新西兰了解中国打算继续这种对话,并建议(e)它这样做。
新西兰建议(g)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应反映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 步骤。
84. 阿根廷建议:(a)分析批准那些被认为与加强人权的促进和保护相关的人权公约的可能 性,重点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评估接受《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强迫失踪委员会职权的可能性,评估 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 的补充议定书》的可能性。
85. 葡萄牙建议中国(b)确保小学教育达到宪法所保障的全民义务教育状况。尽管在教育领域 有进展,葡萄牙表示关注“学工”等项目,因为有关规章未能就这一特殊类别的工作作出明确 界定其可接受的类型、强度和整体的持续时间。
86. 奥地利(b)建议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行,特别是非暴力罪行,并提供死刑判决数量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程序的统计数据(多少案件退回重审,多少案件的被告人受到最高人民法 院审理)。奥地利还建议(e)通过开放邀请联合国特别程序以加强合作。
92. 瑞典建议:(b)废除对信息和言论自由的限制;(c)采取紧急措施,废止各种任意拘押 系统;(d)确保任何改革后的监狱或强制保健系统符合国际人权标准;(e)继续深化司法改 革,包括采取措施,以解决体制性弱点以及缺乏司法独立的问题;(f)取消或改革现行的户籍 制度,以确保所有公民在公平的基础上和符合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享有基本的教育、医疗保 健和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g)取消目前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1条的保 留,该条款确保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并欢迎尽可能提供这方面改革的更 多信息。瑞典还建议(h)遵循“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95. 巴西建议中国遵守(b) 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条约》以及(c)《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 书》。巴西还建议中国(d)考虑实行暂停执行死刑;对家庭暴力通过具体立法;以及继续与人 权高专办合作。
96. 意大利建议中国(a)解除对死刑数字和统计数据的保密;按照国际最低标准将死刑的使用 限于最严重的罪行;考虑实行暂停使用死刑,以便最终废除死刑;(b)简化官方批准宗教活动 的要求,以便让更多的人行使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并更好地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权利;(c) 积极回应联合国特别程序提出的访问要求,并考虑向他们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97. 匈牙利指出中国是主要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鼓励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匈牙利对于强迫劳动可能在中国用于改造措施表示关注,如学校的童工,而这些可能会 导致剥削儿童。匈牙利寻求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的进一步信息。匈牙利充分认识到,根据 宪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有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一事实的重要性。匈牙利建议中国接受 不同的意见,如果这些异见是由人权捍卫者通过和平示威所表达的。

(转自:CHRD人权捍卫者 http://twishort.com/gOf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