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星期二

“以德治国”是人治社会的“崇高目标”(二):为什么说以德治国是人治而非法治

二、为什么以德治国是人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
本文第一部分之所以专门分析“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因为中共宣传说:“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而且在公共教学中说:以德治国与传统的人治社会有“本质区别”…… 然而在中国社会,在所谓的以德治国的口号下,官员们成为了“道德化身”,他们总是被歌颂成品德高尚的人,而我们谁不清楚他们中各个都是衣冠禽兽?而凡是被政治斗争打压下去的官员,也一定首先从个人品德开始遭到攻击,因为先要将他们的“道德外衣”剥掉。这样的“以德治国”的社会与几千年一贯制的人治社会有什么根本区别?在笔者看来,这种衣冠禽兽组成的利益集团比起历史上的其他朝代,在人治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根据儒家的说法,以德治国就是以“道德感化”为王。根据历朝历代的状况看,“道德”的化身就是那些统治阶层,因此,以德治国的社会就是不折不扣的几千年沿袭下来的人治社会。

看当代的相关著述与联合国和其他国家的社会管理体系体系,所有人都明白:今天的社会仅分为法治与人治社会两种形式,没有第三种形式。 Samuel Rutherford 在1644年发表的 “Lex, Rex”著述说,法治社会就是“法就是王”,人治社会是“王就是法”。所谓法就是王,指的是任何人都不得超乎法律,任何事情的管理都不得处于法律之外(法外情以及道德力量成为中国人治社会的重要标记)。今天中共宣传的“以德治国”就是将道德作为他们在法律体系之外用于欺骗被统治者的重要外衣,他们借以提倡“大力倡导社会主义道德或传统文化”,来掩盖他们在法律之外搞出来的一整套的人治社会管理体系。

有朋友提出,法治与人治社会的差别究竟是什么?由于西方学者对人治社会的研究甚少,因此西方学者无法深入揭示法治与人治社会的最显著的差别。据笔者结合中国生活的多年经验和研究,法治与人治社会的最大差别在于:法治社会中,法律的管辖范围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和各角落,即使有出现法律空白的时候,例如互联网经济刚兴起的时候,也不会有所谓的道德去占领这个空白“阵地”,而很快就会有新的立法程序对社会出现的空白领域进行立法,因此大到国家政治小到家庭成员关系等等事务,都是按照法律来管理的。而法治社会在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后,也明确宣布以民主人权为基础,也就是说法治社会必须首先是一个民主社会,维护公民人权与自由的。2009年联合国大会对法治社会做了定义,确定了法治社会必须以民主与人权保障为基础,维护全民的利益和权利。

而人治社会与之相对立:首先人治社会中的“法”既可以不成文(中共为了掩饰人治社会的本质,弄出一堆没有实际操作性的破环公民人权与自由的成文法律)。其次,道德管控全社会,法律仅为道德管控下的附属体系或子体系。也就是说,道德的化身延伸到全社会各角落,而法律仅涉及到极端或非寻常事务。这即是过去鲁迅所说的:这是一个吃人的社会。因为道德化身们没有不是衣冠禽兽的。

(附注说明:笔者不是批判任何道德体系,而是揭示一个社会信息,即道德被当作了统治者的愚民统治工具。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选择信仰和遵循任何他认为合适的价值观,无论是道德观还是宗教信仰,这些是个人的权利,他人不能干涉。但是政府在公共系统的宣传与教育中,不能强化教育某一种特定的道德价值观或信仰。一个自由社会下的政府,只是对公众进行公民教育和法律教育。这个在西方社会,小学生就开始学习了。而价值观方面政府不得干涉,这是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