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星期二

法治社会下的一切违宪的政府都必须下台

一个法治社会的法律体系由最高法(宪法)和其他法律组成。由于各自的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宪法和其他每部法律的内容都是有相关的内容限定的。在此只谈论宪法:
宪法的作用是规范权力运作和限制权力边界,它仅谈论权力的产生、变更及职能,而不谈论其他(否则就是违宪)。这与中国人的朴素的法律观念不同,中国人或许认为宪法必须包罗万象,又是回顾历史啦,又是谈论经济啦,又是提出什么思想口号啦,实际目的是为了宣扬爱国主义,而任何主义出现在宪法都是对人权的“思想自由”的侵害,是违宪的,它也是以宪法替代行政权力和其他法律,或者说宪法入侵了政府权限和其他法律应该履行的职责。
以美国宪法为例,序言谈论的是:宪法建立的目的,而这个目的非常明确,不是用口号堆砌起来的,它谈到的目的是“建立司法公正(国内翻译为正义,这是不对的,司法公正与正义是不同的概念)、国内安宁、联邦国防、提升全民福利、以及确保我们及后人永久拥有上帝赐予的自由(这里中文翻译有问题,可能是希望回避上帝的概念,但天赋人权就是指自由是上帝赐予的)。任何历史回顾都没有,尽管美国建国历史那么值得人类骄傲,为什么?因为宪法不允许立任何价值观和思想为主导,这是人治社会的东西。
在序言之后,实际上的核心内容就前三条——立法、行政、司法。这三大权力如何形成、如何互相联系以及如何运作,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于是三权分立了。宪法就是来规范权力的,使权力的产生、更替有具体法律来遵守。而权力的边界也非常清晰:根据宪法,只有宪法中规定的权力,政府必须执行,而一切未规定的权力一律归归联邦州及个人(也就是说,宪法规定联邦州及个人不得如何那么联邦州及个人不得做,而其他一切都是联邦州及个人的自由)。
根据这一条,经济如何运作,由行政权力拥有者根据各联邦州和人民的意愿来决定,宪法无权说三道四,这是对人权的法定保障(人民具有自抉权)。如历史上的英国,撒切尔夫人上任前经历了20多年的工党执政,工党的思想基本上就是马克思的思想,当时社会就是以国有企业为主,私人连房产都没有,然而最后民意决定这样的政党必须下台,撒切尔夫人上台后即开始搞私有化改革。这些既是经济上的也是政治体制上的。这些不能由宪法来规定。将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纳入宪法,是对人民的自决权的否定,根据法治社会建立的基本原则来说,是违宪的
在这部分之后,为了确保人民的自由享受最高地位,既不受宪法其他条款制约,也不受其他法律制约(所谓制约就是指以立法形式使得政府得以行政审批的形式剥夺人民的自由),在宪法通过后两年,即1791年增加了“权利法案”。如此,美国以立宪的形式确立了三权分立、宪法如何修正、联邦州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具体的个人的权利等等的核心内容。
对比中国宪法,宪法以各种“公民义务”之类的法律条文剥夺了公民的自由。自由是上帝赐予的,统治者却可以剥夺,而要得到原本属于人民的自由的唯一方法必须是免去任何的所谓“以尽法定义务作为享受自由的前提”的恶法条款,必须完全剔除以“行政审批权”来限制公民自由(行政审批权即由行政机关来决定是否给予人民自由,这就是违宪)。而中共的宪法等于是以立宪的名义剥夺了公民自由。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政府违宪即是下台的充分理由,因此,如果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那么这样的政府必须下台。
因此,修宪运动在倡导修宪的同时,理所当然地出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的目的,要求中共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