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9日星期六

宪法的使命就是是限定权力边界以确立政府的合法性——兼论中华民国四六宪法及中共的非法执政

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由国大代表制定的,国大代表们来自中华民国当时的各主要政治力量,当时吸纳了中共和民盟这两个主要的反对党力量。不少人以为这是四六宪法的可贵之处,然而,这才是政党政治和权力分赃的特色,这本身就是违背宪法制定的初始原则的——制宪会议必须由全体平民代表来制定,以限定权力的边界,保障人权,确立政府的合法性。具体论述如下:

宪法由国大代表而不是直选的制宪代表来制定,这本身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国大代表已经是政府的一部分了,而政府自己为自己这个权力机构制定宪法,这在古老的皇朝转型或许会有,但是在民主社会里,那几乎就是一个荒诞剧。制宪的第一原则就是制宪代表不能以政党力量为基础,正如美国制宪的时候一样,都不代表政党,而代表普通的平民。这些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在制宪的使命完成以后,全部回归平民身份,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每个参与者必须考虑到自己的平民身份,才会考虑如何限制政府滥权问题。其中有人要参政,也都是重新以平民身份再参加宪法生效以后的竞选。只有当宪法下的政府需要产生的时候,各政党才以政党力量参加竞选。宪法与其他法律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所有法律中,只有宪法是确立政府合法性的法律,而这个法律只关心一件事,就是政府的产生、变更和更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执行,否则政府即为非法。而其他法律都是授予政府权力去管理社会运作的各方面的。如果说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那么宪法就是唯一的最主要的法律达成这一功能的。立法机构实际上是在宪法框架下制定各种法律授权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与立宪的职能是不同的。
关于1946年宪法谈及的那些维护人权的口号,这些可以在宣言里面,因为宣言是不考虑可操作性的,如果拿出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就能发现,每条都是在讲大的原则应该如何,也就是我们今天推崇的口号。然而这些口号如果要落实,那就不是在宪法中重复的问题了。还是拿美国宪法做例子,美国宪法在权利法案之外,你看不到这些口号充斥宪法的文本,而只会看到权力产生、更替和变更的各种程序,为什么?因为只有制定了这些程序才能保证这些口号能够落地。美国人当年制定宪法的时候,就对人有这样一个假设:人是靠不住的,必须用法律将政府的权力控制起来否则人的自由就会逐渐失去。然而,1946年宪法,口号一大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条款一个也没有(如果参照美国宪法如何限制权力的话,你就能明白1946年宪法连限制权力的边都没沾上)。
谈到1946年制宪会议成为权力分赃大会一点也没错:这不是吗?在五五宪法草案年代没有中共的位置,而因为1946年的时候中共成为最大的反对党,因此才增加了中共席位,这就是典型的依据政党和党派力量进行权力分赃的事实。也就是说,1946年制宪代表是根据政党力量来产生,而不是以平民身份由平民选出来的。制宪必须由平民的代表完成,而不是由政党和未获宪法确认的政府机构来操纵的。所谓容纳民盟与中共意见就是明显的政党政治而非真正的制宪。
由于制宪的初衷和出发点就不对,那么这样的宪法就不能成为支持一个合法政权存在的宪法。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再强调一下:没有合法的制宪程序的宪法就是伪宪,基于此形成的政府是伪政府,被非法推翻也是必然。正如今天中共一天到晚担心自己被推翻一样,连举个牌写个推也都被入罪,生怕有人说它中共非法了,因为中共的政权也没有经过正式合法的制宪程序产生,其政权是军政权改头换面而来的。如果经过正式的制宪会议形成宪法,它不一定能被选上来,即使选上来,它也不会如今天这样犯了那么多罪行仍然能够赖在台上执政。因此,未来的制宪会议如果仍然变成权力分赃大会,中国的悲剧仍然不会结束,中国的噩梦仍然会愈演愈烈。

最后谈一点关于法律缺陷问题:我们不能总是大而化之地说什么人都有缺陷,并以此为理由为某些严重的制度性、法律性缺陷去辩护。大而化之是一种不可接受的归纳型思维,它将所有不同的东西以某种表面的相似性统到一起去,然后将重要的差别模糊化。正如中共为自己的腐败辩护时说,美国也有腐败,哪个社会都有腐败,然而制度性腐败与个案腐败是本质上不同的两种状态,大而化之以后,让听众以为是一样的。这样便使得中共为自己的无能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