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9日星期六

与“1946年的制宪国大和宪法的拥趸者”的商榷概论

既是概论,自未涉猎1946年前后的国内外形势和美苏两大阵营开始的冷战、美国对华政策的转变和失误对中国政局的影响,中共开始从隐忍到嚣张和进攻的态势,以及国民政府、蒋介石先生的局限和为难之处,此概论只是作为此类话题的引玉之砖。


在正常社会,研究历史并不能预知未来,但是东方这片土地上,历史总是原地踏步没有前进,因此在这样一个原始古老的地方,研究历史便可以预知未来。如果今天的我们为了证实我们的预知能力,吸取所谓的历史教训,那么,未来的我们只会和古代的祖先那样原地踏步,裹足不前。因此,本小组特对1946年制宪会议及四六宪法那段历史作出批判性反思:

首先从性质上看1946年的宪法及其制定过程,它是政党政治的延伸,它根本不代表任何“选民的权利”,因此,整个宪法制定过程就在讨论权力结构如何形成,却根本不顾及权力如何制约以确保全体选民的自由和权利,最后弄出一个金字塔式的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结构,仍然回到原点——专制,在这样的宪法之下,选民仍然没有任何权利,只有个人依附于政党,通过政党得到权力,然后才可以获得自己个人的特殊权利。这就是为什么制宪会议召开的结果仍然是回到原点,使得历史的车轮仍然原地打滑。

第一、 制宪会议的代表不具备合法性
制宪会议的第一使命应该是“代表全体选民”而不是代表全体政党!因此,各方代表的组成必须确保来自全体选民。这种代表的合法性如何确保?那就是全体选民在各自选区选举制宪会议代表,而政党在其中的角色就是利用自身政党的优势向所在选区的选民进行宣传,争取得到选民的支持,从而获得制宪会议上的席位。
与此相比,1946年的制宪会议没有直选与会代表,而只是各个政党按照当时的实力通过谈判或各种方式获得制宪会议上的发言权和权力,各政党代表的不是选民的利益,而是政党党魁的利益。可以这么说,这个所谓的制宪会议是一次各个政党进行权力分赃的会议,与真正的制宪会议相差极远。不代表选民利益的“代表”当然根本想不到选民利益是什么,当然根本不会想到如何通过限制权力来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第二、 制宪会议的结果不是一部真正的宪法,而是权力分配法案,这部宪法不能成为法治社会的最高大法,实际上也是伪宪
宪法是否为真正的宪法要看其内容,而不是给这部法律安上“宪法”的名字。制宪会议的权力分赃大会得出的法律根本不去限定权力的边界,使得谁掌握政府权力,谁便掌握了一切。这部宪法虽然在文字上“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以及“主权在民”,而实际上,由于权力的无边无界,使得这些都成了欺骗选民的遮羞布。一个“中央政府”统治下的金字塔集权模式等于从实质上否定了人民的权力,进而否定了人民的权利。最终人民仍然没有自由,仍然成为皇权蹂躏的对象,人民仍然是一个没有尊严的称谓!
所谓五权分立的中央与地方的均权模式就是赤裸裸的权力分赃,它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各政党在其势力范围内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与较量,告诉了人民大众,在这个原始古老的土地上,人没有独立,更没有尊严,如果需要特权,你必须依附于某个有权力的政党。

第三、 在宪政体制下,宪法是唯一限定权力边界的法律,而1946年宪法却成了权力分赃的法律
当制定宪法只是几个政党代表之间的权力较量时,谁也不会为这张权力大饼划定边界,因为在权力无限的情况下,即使分赃不均,各党派仍然可以获得治内的无限统治权。
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是用法律将口号写下来的,而是用法律将权力边界划定下来的,这样,在权力之外的任何方面,其权力都是人民的,但是当权力没有受到约束的时候,那些空洞的口号不过就是愚弄人民的工具,根本就不是宪法。

第四、 只有对权力边界进行严格界定的宪法才算是保障主权在民,除此之外的其他内容将全部成为侵害选民权利与自由的条款。
这部宪法号称是“美式宪法”,其实根本不是。美国宪法只有一个内容,就是确立三权分立,即以最高大法来确立三权的合法性,以及规定三权的产生、变更及宪法本身变更的程序,同时最重要的,就是宪法本身的生效方式,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代表们通过的宪法必须得到全体选民的同意和确认,而不能直接就通过,这样才确保这个国家的宪政与宪法正式成立,政府成为具有合法性的政府。
反观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有多少虚伪的口号充当侵害人民自由的遮羞布?更有多少内容对权力边界进行限定的?前者有许多,后者一个也没有。就这样的号称宪法的法律,怎么能说是“美式宪法”呢!

其次、真正的制宪会议,其参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最终可能除了这一任务以外,什么官职也没有,就是一个平民。
若要推动中国真正的自由与民主,而不是再次进行权力分赃大会的话,我们应当记住,除了组党以获得影响力之外,最重要的是你的政党若要执政,就必须始终将人民的自由与权利放在首位,否则你无法代表你的选民,或者没有选民会支持你,否则任何真正有思想有民主理念的独立候选人都可能击败你和你所代表的政党。这就需要了解,宪法制定后,参与制宪会议的人不会自动成为权力机构的最高领导,而是由选民按照宪法进行各种选举,或由选民的代表按照宪法进行任命。这就是说,制宪会议的与会者才需要考虑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因为你制定完这个宪法之后,你就是平民,你若想进入政界,则必须按照宪法程序参与公共社会的管理。

最后,个人认为,历史发生过以后,不要指望回过头去重来一遍,这种幼稚的思维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巨大障碍。
美国的独立宣言至今在我们看来多么至高无上,然而在美国的中学生课堂上,都受到年轻学生们的批评,批评其并未真正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欧洲历史上的“文艺复兴”运动,历经三百年最终也以否定而不是继承古希腊罗马那些成果,因为历史是前行的,任何时候都无法倒退到原点。对历史的反思,更应该注重其缺陷的地方,而不是歌颂其在当时有多么进步。这就是批判性思维,如果不具备这种思维习惯,我们将不会有哪怕是任何一点点的历史突破。至今中国的任何一段历史或者说整个的历史,已经成为了我们的极其严重的包袱,使得我们的思想永远无法进步。

(附:点击查看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或直接输入以下网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45)